扬州地处长江、淮河两大流域交汇处,是国家南水北调东线源头城市,也是全国首批水生态文明试点城市,境内河湖众多,水系发达。2010年扬州市在市区开始推行重点河道“河长制”管理,2013年结合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治城先治水”的发展理念引领下,以“河长制”为抓手,通过体系建设、落实经费、河道整治、长效管理、督查考核、法治保障等措施,实现对河道的全面长效管理和保护,努力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河网水系,不断推动水生态文明再上新高度。
一、加强组织体系建设
2013年市、县两级政府先后出台了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行河道管理“河长制”,形成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河长制”管护制度组织体系,“河长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设在市、县(市、区)两级水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河道管理相关工作。省级河道、市级河道实行市县两级“河长制”,河长分别由市县两级政府领导担任;县级河道由县(市、区)级政府领导担任河长,乡级河道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河长;村庄河塘由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河长。全市共落实河道“河长”2200人。
二、加强维护经费投入
扬州市先后出台骨干河道、农村河道管护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来源、规范资金使用。其中,市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奖补资金1亿元,用于全市河道管护的奖补,各县(市、区)、乡镇落实财政专项资金近3亿元,用于辖区内河道管护。市直管河道维护经费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确保河道管护需要。财政资金的到位,有力保障了河道“河长制”管理工作的推进。
三、加大河道整治力度
早在2002年,我市就启动了农村河道疏浚整治的“碧水”工程,在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全覆盖和定期轮浚的基础上,结合“河长制”的落实,制定了《扬州市城市河道“清水活水”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河道统筹进行整治,每条河道落实一名市四套班子领导和区领导负责,按照水系沟通、控源截污、河道整治、生态修复的要求,先后实施了20余条黑臭河的综合整治和主城区水系沟通的10余座节点闸(泵)站工程建设,实现核心城区近10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40多条河流活水全覆盖,河道水环境得到全面改善,河道两岸生态景观得到全面提升。
四、推进河道长效管理
按照水面无漂浮物、岸坡无垃圾的要求,各地根据河道长度、塘口数量、管护难度核定工作量,确定管护人员或聘请保洁公司承担河道管护,全市河道已有保洁人员近1万名,社会化率超过九成。同时对市直管河道保洁船只全部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对河道保洁船只定位、打捞起始时间、行驶路径实时动态监控,切实提高河道保洁实效。
五、严格“河长制”督查考核
全市设立“河长制”统一公告牌近万块,明确河道河长、管护要求、监督电话等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水利、财政专门出台了“河长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与财政奖补资金挂钩。市政府专门出台了《扬州市城区河道水质交接和双向补偿工作方案》,按照“谁超标、谁补偿、谁达标、谁受益”的原则,落实断面水质达标和超标的政府奖惩机制。通过考核通报,形成压力传递,倒逼 “河长制”工作落实到位。在市河长办与市财政局建立联合考核机制的基础上,对扬州中心城区河道,扬州市河长办与市报业传媒集团投递公司合作,聘用63名报刊投递员(“小红帽”队伍)为河道信息员,对中心城区252条623公里的河道管护情况进行每天巡查,对发现的污水排放、水面漂浮物、岸坡垃圾等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定期通报考核结果,确保河道水质水环境保持长效管护效果。
六、强化法治保障
2016年扬州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将《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首批立法计划,《条例》已获得江苏省人大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河道整治、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水面岸坡保洁等河道管理的政府主体责任,建立了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控制、县际边界河道断面水质达标补偿机制等考核奖补机制,并将城市水系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为保障河道规划、治理、管护等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法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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