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月16日出台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设定的一系列量化治理目标中,“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目标或许堪称最为积极且最为艰难。
根据“水十条”,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黑臭水体得到消除。
环保部环境规划副院长吴舜泽在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中指出,“水十条”中难度最大的可能就是城镇黑臭水体的治理目标。从客观规律来讲,城镇水体排污量相对比较大,污染比较集中,很多城镇水体缺少径流量,没有生态流量,治理起来相对比较难,水质改善可能是见效比较慢的过程。
环保部污染防治司饮用水处处长石效卷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主管部门还将进一步出台黑臭水体治理的实施细则,包括哪些水体属于黑臭水体、治理到什么程度算消除、如何对地方政府进行考核、公众如何参与等一系列内容。
最严的一个治理指标
“水十条”提出的2020年全国目标中,黑臭水体的治理或许是一个最严的指标。
根据“水十条”,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
而根据环保部2014年6月发布的《2013年环境状况公报》,2013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十大流域水质优良比例为71.7%,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97.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为15.7%,近岸海域水质比例为66.4%。
“将上面两组数据对比不难发现,大多数水体治理目标更多地强调保持现有水平不往下降或者允许略微下降,整体比较偏保守。”一位地方环保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只有在以往环境状况公报中未出现过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是一个看起来最积极的目标。
石效卷分析,黑臭水体是老百姓直接看得见的水污染,对老百姓日常生活影响很大。所以在“水十条”中增设了新目标,“不提则矣,一提就是出重拳,我们的目标是希望老百姓能够直接感受到和分享到水体环境改善的成果”。
“五年内消除90%的地级市黑臭水体,这既是一个振奋人心的目标,也是一个实现难度特别大的目标。”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所长王毅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我们在考虑解决城市黑臭水体的同时,也应尽快考虑农村黑臭水体。
2015年底摸清底数
尽管“水十条”提出的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令人鼓舞,但对何为黑臭水体目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黑臭水体的底数并不清楚。
所谓城市水体,通常指城市中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河流、河道和小型湖泊等景观水体。根据环保部分析,受规划不合理、排污集中、截污不够、流量不足等因素影响,城市水体普遍污染较重,有的甚至发黑发臭,人民群众反应强烈,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和难点,也是新型城镇化绕不开的“伤疤”。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高级工程师钟晓红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我国城乡普遍存在河湖黑臭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钟晓红指出,城镇中直排污水产生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溢流污水,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最大设计负荷的时候,就会形成溢流污水;二是城中村污水排放。由于村中排水设施不完善,生活污水夹杂餐饮废水甚至养殖废水形成混合的直排污水;三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由于措施不配套,也会产生直排污水;四是部分新建小区由于给排水系统不同步配套,在住户入住形成社区时,往往形成直排污水;五是在城郊结合部,也会产生生活污水、作坊污水、种植和养殖废水的混合污水,就近直接排入水体。
根据住建部2014年8月发布的《2013年城乡建设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区市、县、村庄的直排污水比例分别约为10.66%、21.53%、91.9%。“我预计实际比例可能更大。所以黑臭水体的形势十分严峻。”钟晓红分析。
环保部提供的“水十条”解读材料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浙江垃圾河、黑臭河共计1.2万公里,约占总长度的10%;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约占河道总数的20%;河南18个城市有34条黑臭河流,占河流总数的56.7%;广州市黑臭水体约135个,占河涌总数的58.7%。
“这只是一个初步的简略统计,摸清黑臭水体的底数是亟待开展的第一步工作。”石效卷分析,为此“水十条”提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明确治理时间表
同时,“水十条”明确了城市黑臭水体的具体时间表。
具体而言,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到2030年城市黑臭水体得到消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实际上,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展城市黑臭水体的整治。例如,江苏在2013年8月发布了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及评估标准,公布了313条拟开展整治的河流名单,拟于2016年基本消除城市河流黑臭现象。
再例如,浙江自2013年起,全面推进“五水共治”,逐一制定污染河道整治方案,实行“河长制”,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
环保部提出,实践经验表明,城市污水截流及深度处理、初期雨水处理、生态堤岸建设等是主要的技术选择;开展多部门合作、依靠市场机制、加强监督执法、强化考核及信息公开等是有效的管理手段。
为此,《水十条》提出,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
具体包括四项措施:一是坚持水质目标导向,落实截污优先、治理为本、开源增流、生态恢复、系统治理等要求。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建成区污水直排等瓶颈问题,制定实施“一河一策”。三是坚持工程建设与长效管理两手抓,将水环境保护作为城市发展的刚性约束,创新工程运营维护模式。四是严格考核,国家开展城市水环境状况排名,地方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清单与治理进程。
“截污是一个根本,把污染源截住,把管网建设好,做好污水处理,这是关键;再做好开源节流以及加强管理等方面,这是一个技术路径。”吴舜泽分析。
解决污水直排是关键
在治理黑臭水体的四项措施中,解决建成区污水直排问题尤为关键。
钟晓红认为,应该将污水处理的基础建设与应急处理相结合。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新建和改扩建为主、加强推进雨污分流和管网建设,逐步扩展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暂时不具备进入管网条件的污水进行应急处理后排放,一方面通过建设小型设施进行水体污染点源处理、达标排放;一方面对已污染河湖进行截流,经应急设备处理消除黑臭后排放。
“我们应以一级强化处理作为底线实现污水处理全覆盖。对污水处理要设立底线,即所有尚未并网的污水必须采取一级强化处理措施,不得直排。”钟晓红分析,为实现这一目标,当前要针对尚未截污纳管的直排污水,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对一级强化处理技术做出认定,对确有显著效果的,对其污染减排效能予以认定,对效果差的则予以淘汰,责任部门要对处理效果进行监控和评价。
“城镇污水应急处理作为一项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公共服务,可以按照国家环保部当前大力推行的以效果为导向的合同环境服务模式来运作。”钟晓红分析,该模式由环保企业提供投资、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并由其运营,而政府与企业签署合同购买环保服务。该合同以水质指标的质和量为合同标的。在具体操作中,可根据主要的环境问题及环境目标选择技术,签署环境服务合同。
前述地方环保官员认为,仅仅让过去直排的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还不够,因为即便它们也进入了污水处理厂,但是如果现行污水处理标准偏低,对消除城市黑臭水体也不利。随着污水处理技术的进步和人们对水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现行城镇污水处理标准也应及时修订。
公开资料显示,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定于2002年,实施于2003年,至今已有13年未做修改。
对此,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司长熊跃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从现实情况来看,《标准》需要进行尽快修订,在有的地区存在加严的空间和必要,环保部正在研究测算城镇污水处理提高标准问题。但是不会全面地一刀切,而是要对不同的地区进行分类指导。
“目前承担标准修订的项目单位正在抓紧时间做,但由于标准的修订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要考虑满足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还要考虑经济社会的可承受性。”熊跃辉介绍,目前新《标准》的出台尚无明确的时间表。
本文来自《二十一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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